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3〕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合理配置各类人力资源,建立高效务实、有序流动的人员流动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调整原则
(一)编制和岗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要在本单位编制范围内进行,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调整要符合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超编单位原则上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进人要严格把握岗位条件、符合人员结构要求。
(二)合理流向的原则。教师岗位人员可向其他岗位流动,其他岗位人员一般不能向教师岗位流动。
(三)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原则。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应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业务条件。
二、调整条件
申请调整岗位的人员,须同时具备所申请岗位相应的各项条件。
(一)专任教师岗位调整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本人主要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拟调入单位的要求一致或基本一致。
4、试讲效果良好,符合教师基本要求。
(二)辅导员教师岗位调整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 经考察符合辅导员教师基本要求。
(三)管理岗位调整条件
1、具备相应管理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特殊岗位可放宽至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
(四)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条件
1、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
2、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特殊岗位可放宽至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
3、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工勤岗位调整条件
1、具备相应工勤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2、具备与相应岗位要求一致或相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教职工调整校内岗位审批表。
(二)调出、调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
1、对申请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须由调入单位成立考察小组组织试讲,并明确提出是否符合专任教师的条件及是否同意在本单位从事专任教师岗位工作的意见。考察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2人为学校教指委成员(含本单位学校教指委成员)。
2、对申请辅导员教师岗位的人员,须由学生工作部对其进行考察,并明确提出是否符合辅导员教师的条件及是否同意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三)调出、调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提出意见。
(四)人事处进行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提出意见。
(五)校长审批。
(六)人事处通知办理岗位调整手续。
(七)校党委任命的干部的岗位调整,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教职工在办理校内岗位调整期间,应在原单位正常工作,在未办理完审批手续前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学校同意调整人员要向调出单位做好工作、资产、档案等移交工作。
(三)学校同意调整人员应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单位工作。
(四)凡未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而自行调整岗位的,学校一律不予认可,责令其回原单位工作,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27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请调整校内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06〕23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