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5]19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报考各类学校的工作,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四年以上且每学年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六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四年以上,每学年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二)报考形式和学习年限
报考人员应报考定向(委培)或在职形式;学习年限为招生单位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管理
1、脱产学习人员第一年不能申报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设置的相应岗位;第二年起,可申报相应岗位。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和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人员可申报学校相应岗位。
2、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每人每月享受生活补贴500元。受聘我校相应岗位并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再同时享受生活补贴。
3、省内就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学习调研交通费补贴1000元;省外就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学习调研交通费补贴2000元和住宿费补贴1000元。
4、在读学习第二年学校给予配备笔记本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或一次性给予设备补助费12000元,每月补助150元上网及耗材费,提供科研启动费10000元。
5、学习期间,学费由个人垫付,各项优惠待遇暂不发放。对支付学费和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在本校寻得有效担保后,可向学校借50%学费和学习当年的优惠待遇,取得学位并返校工作后报销全部费用;毕业后未返校工作且所借费用未按期归还学校的,从担保人工资中逐月扣除。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就读人员学费比照我国内地学费标准执行。
6、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报到工作。不能按期毕业者,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未取得学位证人员,如不再申请延期或学校未予批准延期的,须退还其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和报销的各项费用;逾期不归人员,从其应返校报到的次月起暂停工资,并做相应处理。
(四)申请延期学习的规定
1、学习时间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申请延期的人员,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2、延期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各项优惠待遇,不报销因延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延期学习后,仍未能取得学位者,须向学校退还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和报销的各项费用。
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有关规定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条件,并在学校工作四年以上且每学年岗位考核等次合格以上。
(二)报考形式和学习年限
报考人员应报考定向(委培)或在职形式;学习年限为招生单位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管理
1、脱产学习人员第一年不能申报学校相应岗位。第二年起,教师可申报相应教学科研岗位;党务、行政、教辅人员在外校学习的,不能申报相应岗位,在本校学习的,能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可申报相应岗位,经考核合格后,按50%比例发放岗位津贴。
2、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和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人员,可申报学校相应岗位。
3、从2004年9月1日起,原有的有关攻读硕士学位的各项优惠待遇取消。
4、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学校不再负担其攻读硕士学位的各项费用;2005年1月1日以前入学的人员,学费由本人垫付,在取得学位后,学校只报销学费。我校教职工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严格按学校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5、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报到工作。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人员,须退还其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和报销的各项费用;逾期不归人员,从应返校报到的次月起暂停工资,并做相应处理。
三、报考继续教育本、专科学习人员的规定
只能报考业余形式,各项费用自理。
四、审批原则及比例
审批原则:坚持保证工作、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教师结构、学科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批。本人报考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拟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符时,学校原则上不予以批准,如本人同意调整到相应专业对口部门,经原单位、对口部门和分管校外领导同意后,学校可予以审批。
审批比例:各部门应控制上学人员比例,原则上在读人员不得突破本部门总人数的10%(不足1人的按1人计)。在读人员统计中不含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人员。
五、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报考学校审批表》。
2、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所在部门根据报考条件、审批原则和比例提出意见。
3、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处科级干部须征得组织部同意),并经相关校领导同意。
4、学校审批。人事处统一汇总,报考我国内地学校人员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报考国外、港澳台地区学校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录取为统招或自筹经费形式的人员按教职工调离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未经学校审批被录取的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