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校[2005]55号)
为了规范外请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校安排的课程,本部门或学校其他部门的教师暂不能开设;或因本部门教师缺编,现有教师满负荷工作仍未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可外请教师进行授课。
二、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普通本科高校教学经历。
2、外请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外请教师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外请教师承担继续教育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专科生的教学任务,确属不能聘请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也可聘请在读硕士研究生或专业人员。
3、教学效果良好。
4、身体健康。
三、聘请程序
1、教学单位根据授课任务,拟安排教学任务时,提出外请教师人数,并填报《山西财经大学外请教师备案表》。
2、聘请部门将外请教师备案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汇总,经教务处审核教学任务、人事处审核基本条件后予以备案。
四、代课费标准
按学校核定标准执行。
五、教学质量监督考察
聘请部门负责检查教学质量,外请教师如出现教学事故或学生强烈反映不满的,学校将责成聘请部门予以辞退,今后概不聘用。授课任务结束后,聘请部门对其教学质量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水平,方可发放课时酬金。对于教学效果优秀的外请教师,可建立长期联系,今后优先聘用。
六、费用支付
教学任务完成后一周内,聘请部门将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学校外请教师代课费情况,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发放课时酬金。
七、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财经大学外请教师备案表.doc
附件2:山西财经大学外请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