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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校内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7-04 浏览量:


(晋财大校[2014]40号)


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27号)和《山西财经大学校内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晋财大党[2013]1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校内绩效工资标准

校内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工资、超工作量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三部分。

(一)基础绩效工资

各类各级人员(专职辅导员除外)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首聘时确认的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后执行相对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专职辅导员按照《山西财经大学辅导员校内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确认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后执行相对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二)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1、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为:教授每课时50元,副教授每课时45元,讲师及以下人员每课时40元。

2、超辅导员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为:每生每年40元。

(三)业绩绩效工资

业绩绩效工资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绩效工资考核

校内绩效工资考核采取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方式进行。

(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按单位(部门)分类进行,主要考核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整体推进情况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使用按学校当年的专项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二)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以月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各类各级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各单位(部门)要逐月向人事处报送考核结果。

1、各类各级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停发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全年病假累计达到2个月及以上的,停发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因病停发校内基础绩效工资人员,从病愈报到上班后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执行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2、各类各级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的,扣发半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15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二。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达2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3、各类各级人员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扣发半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但不足10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但不足20个工作日的,扣发半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4、各类各级人员受学校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受学校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受学校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扣发全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5、各类各级人员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扣发三个月校内基础绩效工资。

6、各类各级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且给予相应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停发。

(三)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自然年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各类各级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当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予以核算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已发放部分在下一年度校内绩效工资发放时进行扣减。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有关规定进行岗位等级调整,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按调整后的岗位等级对应标准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当年学校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以聘期为单位进行,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主要考核各类各级人员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聘期考核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聘期工作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和综合工作质量。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下一个聘期具备竞聘现聘岗位及以上等级的资格,学校可以新订或续订聘用合同,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按新聘或续聘岗位等级标准执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个聘期学校可以低聘或不予续订聘用合同,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按低聘后的岗位等级标准执行或停发。

三、校内绩效工资核算

校内绩效工资核算主要依据各类各级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和《山西财经大学各类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与任务》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核算。

(一)基础绩效工资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每年年度核算时,由所聘单位校内基础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依据其申报完成的教学工作,经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其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其基础绩效工资按岗位等级标准计算。未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按其未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比例进行扣减,计算其基础绩效工资。同时,若其其他岗位职责未履行的,也要确定扣减比例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不足的,在下一年度校内绩效工资发放时进行扣减。

专职辅导员的基础绩效工资,每年年度核算时由所聘单位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部主要依据其申报完成的辅导员工作量,按照《山西财经大学辅导员校内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核算其基础绩效工资。完成或超额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其基础绩效工资按岗位等级标准计算。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按其未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比例进行扣减,计算其基础绩效工资。同时,若其其他岗位职责未履行的,也要确定扣减比例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不足的,在下一年度校内绩效工资发放时进行扣减。

其余各类各级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每年年度核算时,由所聘单位校内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或年度考核结果,核算其基础绩效工资。履行岗位职责并圆满完成任务的,其基础绩效工资按岗位等级标准计算。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所聘单位校内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扣减比例,计算其基础绩效工资。扣减金额不足的,在下一年度校内绩效工资发放时进行扣减。

(二)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每年年度核算时由所聘单位校内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算结果,对其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的部分按照其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进行核算,计算其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

专兼职辅导员超辅导员工作量绩效工资,每年年度核算时,由所聘单位校内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部根据其实际完成的辅导员工作量,对专职辅导员超过基本工作量的部分或兼职辅导员在规定范围内的辅导员工作量按照超辅导员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进行核算,计算其超辅导员工作量绩效工资。

(三)业绩绩效工资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且完成当年教学基本工作量的,每年年度核算时由所聘单位对其规定上浮的部分,按照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为教学业绩绩效工资。

各类各级人员按照《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科研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奖励为科研业绩绩效工资。

各类各级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每年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工作业绩,达到奖励标准的,其奖励为其他业绩绩效工资。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学校按照各单位(部门)所聘的实际上岗的各类各级人员和对应的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等级标准核拨该单位(部门)的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部门)按照学校校内绩效工资考核和核算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校内绩效工资分配细则,具体核算本单位(部门)所聘上岗的各类各级人员校内基础绩效工资的按月发放额和年终发放额,对于各单位(部门)所聘上岗的各类各级人员校内基础绩效工资按月或按年度扣减的部分,由各单位(部门)自主分配,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二)学校按照各单位所聘的实际上岗的教师系列各级人员和对应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量核定该单位教师系列各级人员应该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总量。对于各单位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任务量计算办法,核算的教师系列各级人员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任务总量减去其核定的教师系列各级人员应该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总量部分,为该单位教师系列各级人员的超教学工作总量,由各单位根据学校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进行具体分配,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调入人员自上岗次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对应岗位等级标准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次月起,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的,基础绩效工资按每年31000元执行,其余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按每年15000元执行。试用期、见习期等期满后,确定岗位等级的,基础绩效工资按对应岗位等级标准执行;未确定岗位等级的,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的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按讲师3级标准执行,其余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按对应岗位最低等级标准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后,自学校聘任次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最低等级标准执行,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后,自任命(聘任)次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新任(聘)职务岗位等级标准执行,按新任(聘)职务岗位进行考核;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后,技师自学校聘任次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等级标准执行,按新聘任岗位进行考核,技师以下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自学校备案次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备案后的技术岗位等级标准执行,按备案后的技术岗位进行考核。

(五)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访学时间达三个月及以上人员,自离岗次月起停发基础绩效工资。待其完成进修、访学任务返校上岗后,按协议考核合格的,一次性补发离岗期间停发的基础绩效工资。

(六)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和学位人员,自离岗次月起停发基础绩效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间优惠待遇。若从第二年起,经培养导师同意,能兼顾完成学校所聘岗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次月起,按原所聘岗位等级标准发放基础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学习期间优惠待遇。

(七)由学校派出的支教、扶贫、借调和挂职锻炼等人员,基础绩效工资予以发放。年度核算时,由所在单位校内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派出牵头单位对其派出期间的考核结果进行核算。

(八)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辞职等人员,从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基础绩效工资。

(九)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自执行退休工资当月起,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校内绩效工资未核算部分,由所聘单位(部门)校内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算,一次性发放。

(十)校内绩效工资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课教学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及经所聘单位同意承担的华商学院的教学工作。其中,普通本科双学位、EMBA、除MBA和MPA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教学工作不包括在内。

(十一)对于受聘教师岗位、又具有管理职务并承担管理工作的人员,给予基本教学工作量50%的补贴,计入教学工作量。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其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按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进行核算。对于受聘管理岗位,又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其他教师岗位基本教学工作量50%的部分,按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进行核算。

(十二)对于受聘教师岗位且兼任学校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员,给予专项岗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范围和标准,按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十三)对于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给予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或给予其的专项岗位绩效工资,只按最高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五、校内绩效工资发放

(一)基础绩效工资

1、各类各级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按月平均发放,每月发放70%。各单位(部门)每月月底要根据本单位(部门)校内绩效工资分配细则,提出单位(部门)所聘上岗的各类各级人员当月基础绩效工资的发放金额,报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2、各类各级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按月未发放的30%,在年度核算时一次发放。各单位(部门)在年度核算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校内绩效工资分配细则、各类各级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基础绩效工资核算结果,提出单位(部门)所聘的各类各级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按月未发放的30%的发放金额,报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在年度核算时,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基础绩效工资核算结果,提出单位(部门)所聘的各类各级人员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发放金额,报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业绩绩效工资

1、科研业绩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2、其他业绩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在年度核算时,由个人对符合学校奖励条件的突出业绩进行申报,各单位(部门)汇总,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或经学校研究确定奖励金额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四)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六、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各类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与任务.doc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