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委各部门:
《山西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业经2019年3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山西财经大学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师德师风检查监督,遏制和杜绝师德失范行为,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素质,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师〔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失范行为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工作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2.利用教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和网络平台等,散布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破坏党的意识形态阵地、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丑化人民军队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行为。
3.在校园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的行为。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参与、组织、煽动他人非法集会或上访等行为。
5.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6.教学工作不用心、不负责,以陈旧过时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敷衍学生,并拒绝学生要求改进的行为。
7.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8.在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临危脱逃、逃避责任的行为。
9.未经批准随意停课、调课或调整教学计划的行为。
10.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无故不到、失约失信的行为。
11.举办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教学活动的行为。
12.违反考试、评卷、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13.伪造考试成绩、证明、证书等,在学生招生、考试、评优、入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14.对学生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不管不问、失职渎职的行为。
15.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事务和活动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和成果的行为。
17.在学术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和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和文献资料的行为。
18.隐匿学术劣迹的行为。
19.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教学科研成果的行为。
20.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工作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
21.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工作生活方面
22.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行为。
23.散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
2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低俗文化,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25.组织或参与黄赌毒等活动的行为。
2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27.索要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和家长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行为。
28.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学生和家长的行为。
29.违规在校外兼职,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30.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或无形资产,私自进行教学培训、考试辅导,并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31.以盈利为目的,强行推销教材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的行为。
32.介绍或吸纳学生参加传销组织的行为。
33.打击报复学生的行为。
34.有损学校和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
1.处理机构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归口职能部门,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信访的受理部门。各单位和部门也可以接受师生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报告。
2.处理流程
(1)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是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处科级干部的,同时报校纪委办公室。
(2)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听取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4)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向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传达处理决定通知书。
(二)“一票否决”与纪律处分
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除取消以上资格外,根据情节轻重,还应进行以下纪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山西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申诉处理机制
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1.申诉处理机构
学校成立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推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2.申诉受理
(1)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申请书、处理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供新证据。
(2)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人。
3.申诉复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听取申诉人申辩及相关人员陈述意见,认真组织复查,并在申诉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查和答复工作。
4.申诉处理决定
(1)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正确,应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并告知申诉人。同时,将复查结果抄送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2)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予以研究,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四)结果存档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应当将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等资料存入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档案。
三、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和问责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教师和干部职工师德教育、考核和督查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对各单位和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教育、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对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其他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